6月8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》。本专项主要用于支持《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(2021—2035年)》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(方案)部署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、生态资源保护利用、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。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,东部、中部、西部、东北地区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60%、70%、80%、80%。
支持范围、方式和标准
第四条 本专项主要用于支持《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(2021—2035 年)》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(方案)部署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、生态资源保护利用、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。具体包括:
(一)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,包括营造林、退化草原修复、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、节水灌溉、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。
(二)重点生态资源保护利用项目,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、林草种质资源保存、乡土树种草种保供繁育、国家储备林、林草有害生物防治、现代化国有林场装备、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建设。
(三)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,包括国家公园、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、科研监测设施装备,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装备,国际重要湿地、国家重要湿地、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境修复及保护管理、科研监测设施装备等建设。
(四)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,包括林业执法、林业科技创新、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。
(五)其他项目,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、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领域规划(方案)内的相关项目。
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;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,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。
第六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,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。具体标准为:
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,东部、中部、西部、东北地区(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,下同)中央支持比例分别为60%、70%、80%、80%。
详见:
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.pdf